背负杀人罪28年后终获无罪 共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 系被关押最久的蒙冤者
刘忠林申请1667万余元国家赔偿
蒙冤28年获无罪的刘忠林于5月23日下午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总额达1667万余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辽源中院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律师计算,刘忠林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据此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
“背负‘杀人犯’之名28年”
昨日下午,刘忠林前往吉林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代理赔偿案件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介绍,此次提出申请,针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该院对刘忠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90年,吉林东辽县会民村一名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获刑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在2016年服刑期满后仍申诉。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
经过6年多的再审,吉林省高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2018年4月20日,在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拿到无罪判决。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认为,原审的错判使其蒙冤28年。吉林高院宣告无罪后,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刘忠林要求辽源中院支付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
此外,刘忠林认为,原审错判使其背负“杀人犯”之名长达28年,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正常与人沟通,后续仍需治疗,因此要求辽源中院支付8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及30万元后续治疗费,以及申冤的部分支出50万元,共计1667万余元。
昨日下午3时30分,代理律师屈振红、李会清告诉新京报记者,已将赔偿材料递交给吉林高院,法院收下赔偿申请书。
申请国家赔偿1667万余元
刘忠林现年50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忠林于1990年10月2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1994年8月4日被辽源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改判无罪。本案中,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决定再审刘忠林案,到2018年4月作出改判,因再审历经6年之久,该案又被称为“马拉松式再审案件”。
根据无罪判决,刘忠林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代理本案的北京律师李会清、屈振红介绍,刘忠林的赔偿诉求包括5项,分别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和新华网、《吉林日报》、《辽源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赔偿申冤费用支出5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及家属数次到长春、北京等地申诉、控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律师费、误工费等);赔偿后期治疗费30万元。上述各项索赔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
申请金额中包括精神损害
李会清和屈振红介绍,经计算,刘忠林被关押25余年,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国内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我们认为,失去人身自由是24小时全天候的,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最新标准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4199.96元。”
此外,刘忠林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额为800万元,后期治疗费30万元。对此,刘忠林在申请中详述其索赔理由。
刘忠林控诉其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不但被细绳勒肉、棍棒抽打,由于“供认”的情节与警方掌握的线索不能吻合,办案人员用竹签插进其十根手指的指甲缝,并用一米多长、二三厘米粗的铁棍砸伤其右脚大拇指,最终造成其被迫截肢,落下终身残疾。
家人称其心理创伤严重
刘忠林的表姐夫王贵臻在案件平反前,一直帮其递交申诉材料并联系律师。在他看来,刘忠林的精神状况并不乐观。
“2016年他刑满释放后就和正常人不太一样,有时走着走着路突然回头;一群人走得好好的他突然就跑,并说有人追赶;有时会跑到农村两个茅草垛中间的缝隙发呆;有时晚上睡着会大喊大叫……”王贵臻说。
他还提到,家人曾带刘忠林到位于沈阳的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检查,医生表示他需要人监护。另据赔偿申请书,刘忠林出现精神抑郁症状。
“由于回家后经常往外跑,家人管得多了还会反抗砸东西。”王贵臻说,所以亲属不得不“安排”刘忠林四处打工。也就是说,刘忠林工作的地方,要么是亲友的买卖,要么是有亲友在同一单位工作,可以安排照应。
在被问到刘忠林是否交女友准备结婚时,王贵臻说:“他服刑28年,现在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哪个姑娘能和他处,不可能的!”
作为家人,王贵臻表示,刘忠林心理创伤严重,希望法院考虑到其目前“一无所有”的状态,尽快对赔偿案给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赔偿义务机关为辽源中院
刘忠林称,他一生中最美好的25年都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因而错失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机会,出狱后,他没有任何谋生技能,只能靠当保安、打零工维持生计。“如今孑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如果不蒙冤,现在的赔偿请求人早该是儿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的时候了。”
记者注意到,刘忠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赔偿义务机关为辽源中院。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李会清和屈振红解释,本案中,刘忠林的上诉权被剥夺,没有经过二审,即由吉林省高院作出核准死缓的裁定,因此,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辽源中院。
■ 追访
为何按国家赔偿标准3倍索要人身自由赔偿金?
刘忠林提出3倍标准的人身自由金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达800万元,均超过以往改判无罪案件,对此屈振红律师进行解读。
刘忠林的赔偿申请书提到,“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对此,屈振红律师表示,目前《国家赔偿法》按上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限制自由赔偿金存在不合理之处。
以刘忠林案为例,当事人在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办案机关原判错误导致蒙冤,而坐牢期间是每天24小时。“如果说按平均工资每天8小时计算,理应按照3倍标准赔偿。”
据了解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子当事人,比如乐平和钱仁凤案,都是按照平均工资的三倍主张赔偿。虽然最后法院赔偿决定书没有按照3倍来支持,但屈振红律师认为,这样申请更有利于赔偿请求人。
至于8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屈律师表示,是按人身自由赔偿金1:1的比例提出的。“参考以往的赔偿案例,念斌案给出的精神抚慰金,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86%,是改判无罪案件中比例最高的。”他认为,刘忠林遭受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相等的赔偿,于是“取整”提出800万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屈振红表示,本案中,做出原审判决的机关是辽源中院,所以按刘忠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时间,即9218天来提出赔偿。
(部分资料来源:新京报 记者:王巍)
责编:周勇 |